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法【2018】226號文件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確保相關當事方罪責刑的基本對等,各相關公眾號也進行了轉發,很多同行也于第一時間在各自朋友圈進行了分享。筆者學習完了文件后,感覺起來怪怪的,對專業人士來說,可能說清楚了,可對于大多數非專業人員或者說不是那么專業的人員看后好像懂了,又好像沒懂,好像理解了,又好像沒理解,給人的感覺就是有點懵有點不好把握。下面筆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相關量刑標準和立案標準進行梳理,以幫助各位大伽更好地學習和掌握。
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
個人犯罪
1、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5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25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罪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量刑數額標準參照個人標準執行。
注意: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二、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公安機關立案的數額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法律法規:
附件1
法【2018】22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2、
法釋[2002]30號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為依法懲治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
第三條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附件4、
刑法修正案(八)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一規定增加的罪名為“虛開普通發票罪”。
虛開普通發票罪,是指以虛假的手段,開具普通發票的行為。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犯虛開普通發票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附件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補充規定
…………
二、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附件6、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罰則,即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發票也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虛開普通發票的,依據上述文件規定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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